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》(穗府规〔2025〕4号,以下简称《通告》)解读内容如下:
一、编制的背景、目的
(一)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第五十三条规定,“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,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。经检验合格的,方可上道路行驶”。
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三十三条规定,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,采取限制通行、经济补偿等措施逐步淘汰高排放车辆。限制通行、经济补偿等具体办法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制定”。
《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》规定,“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”。
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)》(GB 3847-2018)规定,“如果车辆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,则判定排放检验不合格”。
(二)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,保障群众身体健康。
近年来,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,但仍面临严峻挑战,臭氧成为影响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。臭氧是二次污染物,由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太阳光照射下反应生成,机动车排放是生成臭氧的主要来源之一。
目前广州市机动车保有量约416万辆,且每天有大量外地牌照车辆在我市行驶。研究表明,我市氮氧化物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船,其中机动车占比约五成。近年来,我市积极推进老旧车淘汰和公共车辆电动化工作,有效扭转机动车污染上升态势,但机动车冒黑烟现象仍未消除,机动车冒黑烟成为我市机动车污染的主要投诉之一,仅2024年我市共接到群众举报冒黑烟车96辆,通过遥感监测采集到冒黑烟车辆501辆,道路抽检超标黑烟车456辆。
黑烟车是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,属于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,是高排放、高污染机动车的典型代表。为进一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,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建设宜居城市,我市通过实施冒黑烟限制通行措施,以加强冒黑烟车监管力度,严格管控机动车污染排放,以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。
(三)落实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要求。
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黑烟车上路行驶的通告》(穗府规〔2020〕7号)于2020年8月22日起施行,有效期至2025年8月22日。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规范性文件因行政管理需要仅作文字表述、管理部门名称调整等不涉及实体内容的简易修改,或者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,由实施部门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形成草案后,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,并在有效期届满前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重新发布。
二、编制《通告》的依据
编制依据包括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》《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》《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》《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(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)》(GB 3847-2018)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》(公安部令第123号)、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。
三、《通告》主要内容
《通告》主要内容有5点。
第一点规定了黑烟车“禁行时间和区域”。自2025年8月22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黑烟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道路通行。
第二点规定了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“处罚措施”。黑烟车违规进入禁行区域的,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。
第三点规定了黑烟车“禁行标志牌”的式样。黑烟车“禁行标志牌”主标为国家规定的“禁止机动车通行”禁令标志,辅以“黑烟车”等文字。
第四点“附则”规定了《通告》所称黑烟车的定义。《通告》所称黑烟车指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或烟度值超过林格曼1级的机动车,包含本市籍和外市籍号牌的机动车。
第五点规定了《通告》的“有效期”。《通告》的“有效期”为自2025年8月22日起5年。